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公开处罚分析
发布时间:17149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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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公开处罚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证监会和深沪证交所公开处罚的统计,认为处罚的违规行为以未及时披露为主,处罚的手段单一,责任不明,效果不佳,致使上市公司一直存在着违规成风与累罚不改的现象。本文以具体数据进行了说明。
我国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截止2006年12月31日,深圳、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数达到了1421家,总市值超过90000亿,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牵涉极大。上市公司在结构、管理等方面号称最为规范。然而,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中国证监会、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处罚即为明证。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时间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经加工整理,分类标准为:信息披露不实放入虚假陈述,不披露为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如果未补充披露同时计入重大遗漏。由于处罚通知书只有一份,而同一公司所受处罚的原因可能有多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表中分开计算,故最后一行比重之和不为100%。比重栏为上一行合计数占处罚总数的比重。
一、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性质统计
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2—2006年中国证监会共处罚167次,涉及上市公司76次,其中有四个公司各被处罚两次,实际被处罚的公司为72家。表2和表3则分别给出了上海证交所近四年和深圳证交所近五年的公开处罚统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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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监会处罚的依据和定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性质可分为三类:
1.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这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未及时披露年报和中报,如重庆东源2003年2月11日才公布2002年中期报告;另一类是对重大事项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如2000年9月至2003年1月,四通高科共有5笔借款总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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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0万元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14份总计金额97000万元,上述重大债务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部分重大协议签订后还未依法履行临时公告义务。因此,同时计入本条和重大遗漏。
2.虚假陈述,即在报告中虚构数字和业务。如银广厦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
3.重大遗漏,指对于重大事项和法规规定的有关事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或按期披露,此类行为也会造成信息失真,但只要不是主动虚构,就未计入虚假陈述。如纵横国际2000年年报中未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三家公司签订的三份总额为2.5亿元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
从表1中可得,中国证监会处罚中,三类性质的违规比例都在总额的50%以上,表明都是上市公司经常违反的形式。但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和重大遗漏比虚假陈述比例较高。如果去掉2002年的数据,则未及时披露为68.8%,重大遗漏为60%,虚假陈述为54.29%。从表2和表3来看,信息披露不及时占明显的多数,说明上市公司更大程度上是通过隐蔽的手段进行调控,而不再仅仅是造假。
另外,证监会所处罚的公司有近三分之一既有虚假陈述又有重大遗漏。这表明,部分公司为了进行报表粉饰是无所不用。深圳、上海证交所在这方面较少,主要是处罚权在证监会,交易所不进行处理。
二、处罚手段
表4、5、6分别给出了证监会、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的处罚手段统计。>>>>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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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等法规制度,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规制度或者所作出的承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