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09 09:29:48

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2519 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中国教育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中国教育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中国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6.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7.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中国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中国教育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为10000/年。

第九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教育学会并交回《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教育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交中国教育学会;

  2.中国教育学会审查批准;

  3.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年;在校学生会员,会费减半。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的行为,经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教育学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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