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双汇食品有限公司10·25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发布时间:2021-04-15

南宁双汇食品有限公司“10·25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81025日下午1330分左右,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06号的南宁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4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20181026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成立了南宁双汇食品有限公司10·25”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法制、食药监、安监、人社、监察、公安和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聘请了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设备设施的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概况
南宁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汇公司)成立于2010129日,法定代表人马相杰,注册资本4.8亿元,住所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武路06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营业期限:20101209日至20601208日,经营范围:生猪屠宰加工、销售,肉制品、速冻食品加工、销售(具体以审核部门核定为准)食用动物油脂生产、销售,猪肠衣(盐渍猪肠衣)及其附属产品加工、销售;肝素钠粗品的提取、销售,农副产品购销,包装材料、蔬菜、水果、禽畜产品的仓储,销售;设备、厂房出租,对肉类和肉类制品、粮食制品、蛋制品行业的投资;肉类产品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设备设施的基本概况
分割车间1#白条库的白条(即猪胴体,以下同)输送轨系统为进口设备,生产厂家BANSS(德国伴斯),主要由驱动设备、驱动与张力设备、分流设备、输送链、导入设备等构成。输送轨总长度(周长)67米,贯穿1#2#3#4#白条库,电机输出功率3KW由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设计,201310月由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安装调试,20143月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至今。该输送轨主要用于将白条库内的白条输送到分割车间及白条发货间,在该线下方对应的四个白条发货间门口设4个道叉开(道叉开关由气缸控制,气缸由电磁阀控制)根据需要打开或关闭对应道叉控制开关即可将白条输送到分割车间或白条发货间。


该白条出库输送轨运行控制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该线设有启动/停止两个开关,第一个开关设在该线下方的2#白条库东墙,第二个开关设在该线出口北墙,该线中间的 2#白条库东墙还设有一个急停开关。第二部分,该线设有一个满载开关,当该线出口堆满白条后,满载感应开关被触发6秒后将自动停止运行。第三部分,该线设有一个库门保护开关,当库门完全打开后该线才能启动。第四部分,该线在4#白条库内设有一个涨紧气囊及微动开关,当链条过载气囊收缩时微动开关动作后输送轨就会自动停止运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1025942分,分割车间生产员工发现分割车间1#白条库输送轨岔口控制电磁阀(即1#库第9道头靠近称重线门口处)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即报请设备工程部派人维修。维修工苏栋林和梁能永在领取备件后,1330分左右到分割车间1#白条库开始修理电磁阀。两人在故障点的下方架设人字梯,将人字梯架一面朝北,另一面朝南即往称重线门口方向,为方便维修并将固定的电磁阀垂下。梁能永站在电磁阀(故障点)下方面朝北扶人字梯,苏栋林头戴安全帽踩在人字梯的第三级阶梯,其背面是1#条库与市场发货间的隔离墙。此时,1#白条库输送轨仍在运行,白条在通过时与人字梯距离约0.27米。大约1342分左右,梁能永抬头看到苏栋林的头部挂在与横梁固定的输送轨支撑架的北端上。与此同时,1#白条库称重线上推白条的班长陶海云听到“啊”一声,扭头看到后马上跑进白条库与梁能永一起抬苏栋林。当时苏
栋林身体已经瘫软,眼睛紧闭,梁能永登上人字梯的第二级阶梯才能与陶海云将苏栋林抬到地面,抬下来时苏栋林吐了一到两次血,梁能永抱着他坐在事故现场的墙角后将他头上的安全帽摘下,看到他左后脑勺有一个伤口,血流不止。陶海云跑到白条称重线处用对讲机通知车间当班副主任卢海龙,让他拨打120。卢海龙拨打120后赶到现场,看见梁能永抱着半躺着、身上带着血的苏栋林。设备工程部部长刘会欣赶到现场安排人员将苏栋林转移到车间外面的发货广场后便与另一名安全员到公司的西门及北门接应救护车。刘会欣在去西门接应120的同时拨打设备安全管理副经理郭卫辉的电话。下午1350分左右,公司安全部长田龙涛、设备安全管理副经理郭卫辉、总经理曹晓杰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大约1356分,开发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苏栋林采取了脉搏、心电图检测、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最后,出诊医生当场确认苏栋林已无生命体征。根据开发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苏栋林直接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死亡地点:双汇公司分割车间外发货广场,死亡时间:201810251440分。
从该公司白条库称重线的监控视频可看到,发生事故的当时输送轨上的白条处于满载,输送轨在满载或链条过载气囊收缩时微动开关动作后就会自动停止运行。这从现场目击者梁能永和陶海云的询问笔录得到印证,他们在将苏栋林抢救出来前并没有先去关闭输送轨开关。
(二)事故救援情况

20181025日下午1540分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迅速召集安监、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并在事故现场召开了紧急会议,要求事故单位一是要全力做好善后工作,二是要立即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三是要立即召开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妥善处理该事故,四是要积极配合做好后续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双汇公司分割车间1#白条库输送轨岔口控制电磁阀侧下方轨道支撑杆横梁。横梁北面为通往白条称重线出入口,南面为通往2#白条库出入口,西面为1#白条库与厂区道路的隔离墙,东面为1#白条库通往市场发货间出入口。

2.1#库白条输送轨控制电磁阀与地面的距离为3.24米(其中电磁阀与轨道支撑杆横梁的距离为0.50米,轨道支撑杆横梁与地面的距离为2.74米),轨道支撑杆横梁与白条称重线隔离墙的距离为0.67米,轨道支撑杆横梁北端(事故点)与市场发货间隔离墙的距离为0.53米,轨道支撑杆横梁长(两轨道之间距)0.70米,白条在通过时与架设在故障点下方的人字梯西面距离约0.27米,轨道支撑杆与轨道电机起停开关(白条称重线南面墙)的距离为4.00米。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双汇公司立即与死者苏栋林的家属联系、协商,20181026日与死者苏栋林的家属签订了《协议书》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87万元,不包括供养其亲属的抚养和赡养费用。目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付苏栋林意外伤害险8
元,其余部分待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再行赔付。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开发区公安分局已排除蓄意破坏或他杀的可能。死者苏栋林,双汇公司分割车间维修小班组负责人,男,45岁,1973613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住址为广西武鸣县太平镇文溪村伏高屯63号。2013714日入职双汇公司后从事维修工作,事发当时正在维修分割车间1#白条库岔口控制电磁阀,持有电工证和焊工证并在有效期内。双汇公司为其购买了“五险一金”,并出资购买了包括苏栋林在内的 171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公司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号码:********,保险期间:20171215日零时起至201812 1524时止。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苏栋林在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时,违反了双汇公司《输送轨系统操作手册》和《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未切断输送轨电源且未充分考虑维修点与输送轨之间安全距离的情况下,站在人字梯上维修电磁阀时被向右运行的链条推杆推到头部安全帽后被夹在左边轨道支撑架和推杆之间,造成头部左侧被支撑架下角挤伤,导致颅脑外伤,现场经120抢救后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双汇公司教育和督促维修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苏栋林从2013年进入公司后就一直从事维修作业,在 2017年和2018年的维修作业中曾2次分别被公司及设备工程部通报未执行“断电、验电、挂牌、上锁”的规定,在本次维修中仍然违章违规作业。
2.双汇公司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在输送轨运行的同时进行维修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辨识及管理措施不到位,未能有效管控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未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认定 1.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2.事故性质: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苏栋林,双汇公司分割车间维修小班组负责人,维修电磁阀时违规违章作业,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苏栋林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2.曹晓杰,双汇公司总经理,主导公司人事、生产、经营等具体工作,系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死者苏栋林在2017年维修中的违规违章作业行为进
行公司级通报的同时,对设备工程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和死者苏栋林作了处罚和批评教育。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全员开展隐患大排查、全员安全培训及全员安全宣誓活动,完善了本单位安全隐患奖惩管理制度,建议免予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议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双汇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是教育和督促维修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二是安全隐患排查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在输送轨运行的同时进行维修作业的风险隐患认知不够,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罚。

2.郭卫辉,双汇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副经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维修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未及时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排查及整治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双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开发区管委会。
3.田龙涛,双汇公司安全部长,未能加强对设备工程部检维修作业的监督管理,对在输送轨运行的同时进行维修作业的风险隐患
认知不够,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识别、排查及整治不到位,未能有效监督管理维修人员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由双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开发区管委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一是要认真吸取10·25机械伤害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设备设施检维修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的有效管理,坚决杜绝检维修过程中“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是强化对各类机械设备及作业场所的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防护设施配备齐全、可靠。同时制定科学的安全检查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加强对一线员工安全风险识别培训,并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进行有效管控,切实强化作业现场隐患排查治理;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特别是检维修操作规程和检维修管理制度的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员工遵章守纪意识;
四是设备工程部应完善设备设施检维修计划及检维修方案,加
强对派工检维修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检维修人员严格遵守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要对此次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和开展警示教育,让全体员工清楚牢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形成制止和杜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的安全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要以今年开展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对所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


南宁双汇食10·25查组
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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