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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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要:两宋乡役是与乡村“行政区划”既有重叠又有区别的一个历史专用名词,它不仅体现为皇权的“神经末梢”同时也是具有以民治民的“民治”意味的乡村管理体,但却不是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更不能称之为一级行政机构。这是由“职役”度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它既体现有“职”的成分,也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构成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关键词:宋朝;乡村职役;职役特性;乡村“行政区划”
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近年来关于宋代朝廷之于乡民的管理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国内学者的关注[1]然而,已有研究大多在关键性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疏失——简单套用“行政区划”“基层行政”等现代概念替代宋朝“职役”这一历史专用名词,“职”“役”共同构成“职役制度”的特性,也还缺乏清晰的梳理。针对于此,本文谨从辨析乡役、乡村行政(行政区划)等概念出发,剖析乡村职役制度的特性,分辨二者之间的叠合与差别,论证由乡役人充当的乡、里、都、保、耆、管等头目均非“官”的身份,乡都等也并非一级完整的行政机构。从而指出简单套用现代概念取代古代专用名词,存在有类如“盲人摸象”般“见木不见林”的危险,须要慎重。一、乡村职役抑或乡村“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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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两宋史事而言,县以下属于王朝管理乡间广土众民的制度性层级,乡、耆、都、保等,究竟能否一言以蔽之,简单地用“区划”“行政区划”“乡村行政组织”,抑或是“村落行政”[2]、乡村“行政单位”[3]等现代概念表述?是否必须回到宋朝历史的现实中,加以考察?认真辨析宋代职役制度的特性,不难发现,所谓“职役”其中既包含有“职”的成分,也包含有“役”的成分,二者构成为一个整体,是一个历史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职役这一制度的特性,决定了乡、里、都、保等不能构成为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这和汉唐时期乡官体制下的乡、里,差别很大。
那么,在两宋时期,何谓乡役?何谓乡村行政区划(行政单位、乡村政权)?二者之间存在哪些重叠,又有怎样的差异?
首先,我们就宋朝乡役制度和职役制度的大致情况,作一铺述。宋朝的职役制度(徭役之一)按民户服役地点的不同,分为州县役和乡役,在乡村服役者即为乡役人。南宋陈耆卿修撰的《嘉定赤城志》17《吏役门》设“乡役人”条,孙应时等所撰《琴川志》卷6也有“乡役”的记载,说明这一名称已为时人接受。两宋乡役制度前后变化很大。《宋史·食货志·役法上》载:宋初,循唐五代旧制,在乡村中设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设耆长、壮丁“逐捕盗贼”都是轮流差派(即所谓之差役)乡村民户中较富有的第一、二或第三等主户承担。开宝七年(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4]。此外,三年一次攒造户等簿,也由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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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长和乡书手共同承担。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四月,诏令废除里正衙前,里正也随之废除。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改革,先后推出募役法(或称雇役法、免役法)和保甲法等。保甲法之设,最初意在部分恢复府兵制,减省养兵费用,增强军队候补者的战斗力,并藉以加强地方社会的治安管理[5]然而,熙丰后期却逐渐与乡役法混同为一了。这主要表现为以都副保正、承帖人取代耆长、壮丁逐捕盗贼,以大小保长或催税甲头取代户长等负责催纳赋税。自此,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甲头等也就相应地转化为乡役人。两宋乡役之制,虽然因时因地而有所差异,但是,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就大多数地区而言,或是在役名上差派原来的户长、耆长等(乡书手则于元丰前后上升为县役)或是以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帖人及催税甲头承担乡役之责。虽此后又有元祐改制、绍述之变等反复,但是,北宋晚期和南宋时期,各地多以后者为主。此外,在南宋一些地方(如福建路)还有所谓“兼差”之制[6]
自上述可见,宋代乡役人是介于县级政府和乡民之间一个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他们处于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在填补县政和乡治之间“权力空隙”的诸多方面,起着极为关键的中介性枢纽作用[7]——国家政令,大凡须由州县政府转交于乡役人等,方能最终落实于乡间;而民生民瘼,也大都经由他们上达于州县乃至朝廷。国家对于广土众民的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政府敛于民间的各种财赋,征派的各种劳役(夫役),也端赖于他们的运作和努力。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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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乡役与乡村“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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