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操作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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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员改善住房条件支持,处理职员对自住住房装修资金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要求,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以下简称装修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起源,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员发放用于自住住房装修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装修贷款管理部门。第四条装修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五条装修贷款实施贷款担保标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员及其父母、儿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在装修自住住房时,缴存职员可申请装修贷款。
第七条申请装修贷款应同时含有以下条件:(一)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二)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装修房屋正当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买卖协议或油田购房交易审批表或单位开具已购房屋证实)
(四)装修协议(协议)及装修预算;
(五)申请装修贷款时不存在还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同意根据受委托银行认可担保方法进行担保;(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不超出20万元。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额度不能超出装修协议费用预算总额。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
第十一条借款人年纪和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纪。
第十二条装修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超出家庭月平均收入50%
第十三条装修贷款利率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施【现在利率为:贷款期限五年以下(含五年)2.75%五年以上3.25

职员第一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贷款本息,申请装修贷款视为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要求在当年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1倍;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予受理。
贷款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含十二个月)贷款,实施协议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第二年11日,按对应利率档次实施新利率要求。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职员申请装修贷款,应该提供经受委托银行认可担保。担保方法有以下两种:
(一)以职员个人为确保人提供担保
由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五十岁以下1名职员提供连带责任确保担保。

1.担保人须面签担保协议。
2.担保人可在担保前先提取本人公积金余额。担保人为借款职员提供确保担保后,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前不得提取公积金。
3.借款人在未偿还完贷款前,担保人若有公积金提取需求,借款人可办理担保变更手续,更换担保人。
(二)以担保企业为确保人提供担保
抵押人(房屋全部权人)须和担保企业签署房屋抵押协议,确保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本人房屋抵押方法提供反担保。
抵押房屋须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并有房屋全部权证,够到西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装修西安地域以外商品房、油田集资建房办理公积金装修贷款,借款人应采取以职员个人为确保人提供担保方法。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职员申请装修贷款,需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实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打印公积金对账单,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二)申请人婚姻证实;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实及身份证(装修房屋为直系亲属)(四)正当房屋买卖协议或房屋全部权证;
(职员装修油田集资建房,如无房屋全部权证需提供油田住房交易申购审批表或单位房管部门开据已购房屋证实。
(五)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装修协议及装修预算;(六)借款人及配偶印章;
(七)借款人正常使用银行储蓄卡;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各项资料后,会同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进行面谈、实地察看,合条件签署借款协议。
选择“公积金冲还贷”方法归还贷款本息,还须借款人及配偶签署“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
第十八条以担保企业作为确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确保人、抵押人(房屋全部权人)签署抵押协议,并将借款协议及相关证实材料转交担保企业,办理担保和房屋抵押相关手续。
抵押人因故无法签署协议,应出具经公证委托书,委托她人办理。
第十九条以符合担保条件个人作为确保人提供贷款担保,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确保人,签署担保协议及相关协议,办理

个人确保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署借款协议及相关协议,经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第二十一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账户、额和时间发放贷款,最长不超出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贷款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个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应该按借款协议约定还款计划、还款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贷款期限在十二个月以内(含十二个月),实施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实施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款人能够根据下列两种方法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法。即贷款期每个月以相等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法。即每个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月利率
还款月数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月还款额月还款数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次月起进入还款期。1月利率)1
款人在约定每个月还款日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能够在贷款发放六个月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同时结清全部剩下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根据剩下本金、剩下期限重新计算以后月应还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前已计收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八条以房屋全部权证办理抵押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依据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实,应立即到房产抵押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逾期贷款管理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逾期贷款催收和处理要立即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一)借款人第一次未根据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

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提醒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统计,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二)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电话催收或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确保人,视情况要求确保人帮助催收。
(三)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6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确保人要约见借款人或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还款方案,要求确保人催收或负担联带确保责任。
(四)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以上,且没有实质性处理方案,经贷款风险评定认定为不良贷款,要追究确保人担保责任,依法起诉,立即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条针对借款人违约原因,采取合适处理方法。(一)对因为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不良贷款,受委托银行

经过电话、借款人单位帮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立即归还拖欠本息。
(二)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受委托银行联络确保人,中介机构等帮助将借款人抵押物转卖。
(三)对借款人含有还款能力仍欠款,属于确保人提供确保担保,受委托银行可要求确保人推行确保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帮助办理。

第八章借款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借款协议需要变更,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取得确保人同意后,依法签署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借款期限调整。在协议推行期间,借款人提出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由借款人填写“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书”

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调整期限,不得有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二)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调整后新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实施;
(三)新计算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含有还款能力;(四)延长久限,原借款期限和延长久限之和不得超出这类贷款最长久限;
(五)调整后累计借款期限达成新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调整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期限档次利率实施,己计收利息不再调整;
(六)对经审批同意调整借款期限,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确保人签署“贷款协议变更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月应还款额调整。在协议推行期间,借款人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申请调整月应还款额。

(一)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保持原贷款期限不变而申请对应调整月应还款额,受委托银行在办理完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后应按贷款余额、剩下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并和借款人、确保人签署贷款协议变更协议。
(二)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需要调整贷款期限并对应调整月应还款额,按调整贷款期限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还款方法变更。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申请还款方法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在协议推行期间不可变更还款方法。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推行原借款协议,受委托银行应依据经公正继承协议、文件和其签署债务负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

抵押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二)借款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一样意继续推行原借款协议,受委托银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债务或要求确保人提前推行确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确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借款人应变更确保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按协议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协议终止。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出具“结清证实”

第九章贷款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础信息、贷款信息(包含协议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
息,贷款台账能够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形式。

第三十九条贷款出现逾期,应立即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方法、催收统计和催收结果。对经过追究确保人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收回不良贷款,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统计收回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
第四十条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文件和材料要立即归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确保贷款档案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一条贷款档案关键包含:(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2.借款人收入证实;3.借款人婚姻证实;
4.直系亲属关系证实;

5.正当房屋买卖协议或房屋全部权证及相关资料;6.抵押登记立案证实或房屋她项权利证实书;7.贷款审批表;8.借款协议;9.抵押协议;10.担保协议。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1.贷后检验统计和检验汇报;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等形成文件;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二条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

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次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四十三条贷款经办人员应根据一定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四十四条贷款档案实施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保管。
第四十五条贷款档案借阅要进行登记,通常不得借出。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贷款档案借阅完成,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四十六条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七条贷款业务终止后,贷款档案还要保管3年。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判定、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对还未终止信贷关系、还未失去法律效力和还未登记造册同意销毁贷款

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协议,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权利,要求确保人提前推行连带确保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实材料;(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和或反复抵押;
(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

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验;
(七)借款人卷入或立即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八)借款人发生其它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九)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约定其它情况。
第四十九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要求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五十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经过协商或调解处理,
商调解不成,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本操作规程自71日起试行,试行期十二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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