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许可条件 |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依据(京政发[200537号]))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
许可收费 |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
许可时限 |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内资房地产项目由我委与市建委共同办理,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申请材料目录 |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7、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8、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许可决定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