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立项程序

发布时间:2012-08-07 17:10:46

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依据(京政发[200537]))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条);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内资房地产项目由我委与市建委共同办理,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7、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8、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发改委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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