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00:10:50

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切实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明确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在遴选过程中,以学术能力为标,师德师风为本,坚持以科研水平及成果为标准的同时,重视对教学工作及培养能力的科学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术型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为人师表,身心健康,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男)或52(女)周岁。对是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有重大贡献,经校学位委员会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3.曾担任过研究生课程教学或系统讲授过本学科、本专业的本科生基础课或主干课,并能够讲授本学科、本专业的研究生课程。

4.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五年取得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发表重要期刊论文3篇或CSSCI以上论文5篇(第一署名);

2)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5.主持国家级项目(文科:国家社科项目;理科:科技部项目和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者,对本条第4要求。

6.对于导师严重短缺的学科专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专业学位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熟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为人师表,身心健康,能较好地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校内指导硕士研究生。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研成果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不超过57(男)或52(女)周岁。

3.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专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4.具有较好的理论素养,熟悉所申请专业学位的实际教学情况。能承担所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近五年内教学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主讲过1门所申请专业的研究生课程或2门相关专业的本科课程;

2)至少指导过1届所申请专业的研究生实习实践或相关专业本科生的实习实践和毕业论文工作。

5.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科研工作达到下述1)的要求,还需满足下述2-4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第一作者、至少一篇是所申请专业学位领域的研究论文)。

2)公开出版至少1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或主编1部通用教材。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教学成果或专业领域成果奖(国家级前3名,省部级前2名,地厅级主持人)。

4)在本专业领域指导的学生获得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展演)取得较好成绩。

6.近三年来主持或参与至少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前3名,省部级前2名,地厅级主持人)。

7.对于导师严重短缺的专业学位类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同意,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熟悉本专业学位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实践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治学严谨、身心健康,每年保证有三个月以上的时间指导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不超过55(男)或50(女)周岁。

3.近五年内科研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1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2)获得过1项及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发表过2篇及以上省级刊物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著作、教材

4)承担过1项及以上市级科研课题。

以上成果均要求本人第一署名。

4.根据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建设需要,特别突出的人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报教师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吉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或《吉林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申请表》,在规定日期内将材料上交所在单位。

第七条 学院初审。各单位召开院级学位评定分委会会议,对申请本学院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教师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部。

第八条 学校审核、评选。学校导师资格审核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

第九条 公示、公布。拟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并以适当形式公布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最多可申请2个学术型硕士二级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最多可申请2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同时指导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能申请超过3个学科。

第十一条 校外导师原则上只能申请1个学术型硕士二级学科或1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

第十二条 新遴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被选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完成一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并定期进行学术讲座。

第十四条 退休导师原则上不再指导研究生。若学科专业特殊需要,可由本人申请,学科推荐,经学校同意后继续指导研究生。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同时,以每三年作为一个周期对指导教师工作进行资格考核,按照导师标准,合格者继续聘任,不合格者解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2.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不执行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者;

3.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机构评估,不能培养出合格硕士研究生者;

4.连续两次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5.连续三年没有指导研究生者;

6.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执行由吉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吉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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