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23 15:49:15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内容及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的内容、奖惩的范围及标准、检查与评价。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瑞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委运行、检修、维护单位安全生产奖惩的管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 山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3 管理目标

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标准,用经济、行政手段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调动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14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14.1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总经理总体协调。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主管。

14.2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发电部主任生产技术部主任安全监察部主任主要负责。

14.3 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由发电部主任、总值长、值长、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总经理工作部主任经营策划部主任、财主任等协助完成。

15 管理内容及要求

15.1 奖励

15.1.1 特殊贡献奖:

对积极主动纠正违章,发现或处理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和对企业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

15.1.1.1 避免群伤、群亡事故者,奖励5000-30000元;
15.1.1.2 避免人身重伤、死亡事故者,奖励1000-10000元;
15.1.1.3 避免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者,奖励1000-10000元;
15.1.1.4 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者,奖励1000-10000元;
15.1.1.5 参加抢险救灾,防止了事故扩大,做出了特殊贡献者,奖励1000-5000元。
15.1.1.6 避免了重要辅机损坏事故的发生,奖励3000-5000元;
15.1.1.7 避免了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奖励3000-5000元;
15.1.1.8 避免了事态扩大或减少了事故损失,奖励1000-3000元;
15.1.1.9 对于企业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其它事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安全监察部落实,分管公司领导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奖励。

15.1.2 反违章奖励

15.1.2.1 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职工、干部及安监人员,奖励200-1000元。
15.1.2.2 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安全、无票作业事件者的职工、干部及安监人员,奖励100-500元
15.1.2.3 全厂各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凡是主动对生产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场所内违章情况进行检举、制止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15.1.3 机组安全连续运行奖:

公司实行百日无事故奖、机组长周期运行奖,年终目标兑现奖,奖励方案根据经济效益经公司研究决定。

15.2 处罚

15.2.1 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1.1 给予事故部门人均1000元罚款。
15.2.1.2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5000-10000元的罚款
15.2.1.3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15.2.1.4 对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3000-5000元的罚款。
15.2.1.5 事故部门其他负责人处以1000-3000元罚款。
15.2.1.6 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事故部门技术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处以500-1000元罚款。

15.2.2 发生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2.1 给予事故部门人均500元罚款。
15.2.2.2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15.2.2.3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15.2.2.4 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15.2.2.5 事故部门其他负责人处以800-2000元的罚款。
15.2.2.6 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事故部门技术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

15.2.3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3.1 给予事故部门人均500元罚款。
15.2.3.2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5000-8000元的罚款
15.2.3.3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15.2.3.4 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处罚款2000-3000元。
15.2.3.5 事故部门其他负责人处500-2000元的罚款。
15.2.3.6 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事故部门技术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

15.2.4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4.1 给予事故部门人均300元罚款。
15.2.4.2 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15.2.4.3 事故次要责任者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15.2.4.4 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处1000-2000元的罚款。
15.2.4.5 事故部门其他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5.2.4.6 对职能部门的领导及技术专工依应负的责任给予300-1000元罚款。

15.2.5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5.1 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15.2.5.2 事故次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15.2.5.3 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分管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5.2.5.4 事故部门其他负责人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
15.2.5.5 对职能部门的领导及技术专工依应负的责任给予300-500元罚款。

15.2.6 发生生产恶性事故,根据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6.1 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15.2.6.2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 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5.2.6.3 对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 处以300-800元的罚款。
15.2.6.4 对事故责任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 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5.2.7 发生误操作、误调度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7.1 凡是发生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隔离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下达错误操作命令以及非同期并列等误操作,造成重伤及以上伤害、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要用户停电以及对电网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条款从重处罚
15.2.7.2 对事故后果较轻的误操作,主要责任者处以500-2000元以上的罚款性质恶劣的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加倍考核
15.2.7.3 对次要责任者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15.2.7.4 同一个人在一年内或者连续两年内发生两次负有主要责任的误操作事故时,重考核
15.2.7.5 发生电气误操作,对责任部门主任给予通报批评,一个部门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年内连续发生电气误操作事故时,对事故部门主任给予通报批评从重考核

15.2.8 发生人员责任一般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8.1 事故责任部门罚款5000元。
15.2.8.2 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2000
15.2.8.3 事故要责任者罚款500-2000
15.2.8.4 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15.2.8.5 事故单位其他负责人罚款300-800元。

15.2.9 发生重复性( 两月之内)事故、高峰掉机事故,对事故单位、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9.1 事故责任部门罚款6000元。
15.2.9.2 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15.2.9.3 事故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15.2.9.4 事故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罚款300-800元。
15.2.9.5 事故单位其他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注:对于因管理不到位或管理失误造成的上述(1—9项)后果者,根据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具体情节对管理责任人员给予从重处罚。

15.2.10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人身未遂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10.1 事故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
15.2.10.2 事故次要责任者罚款300-800元。
15.2.10.3 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5.2.10.4 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5.2.11 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部门、各级责任者的处罚

15.2.11.1 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15.2.11.2 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15.2.11.3 要责任者罚款300-800元。
15.2.11.4 责任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15.2.12 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部门、各级责任者的处罚

15.2.12.1 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15.2.12.2 主要责任者罚款300-800元。
15.2.12.3 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15.2.13 发生异常、未遂的处罚

15.2.13.1 主要责任者罚款100-300元。
15.2.13.2 要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5.2.14 对隐瞒故障,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罚:

15.2.14.1 对隐瞒故障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15.2.14.2 隐瞒故障参与人处以500-3000元罚款。
15.2.14.3 隐瞒故障部门安全第一责任者处以500-3000元罚款

15.2.15 对违章者的处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但未造成后果者必须进安全教育室接受不少于3天的安全教育,并罚款300元,提高认识,履行保证手续,返回原岗位工作。

15.2.15.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的新工、临时工和外包工进入生产现场作业者。
15.2.15.2 在立体交叉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帽带未系紧者。
15.2.15.3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者,不采取完善的防坠落措施者及其工作负责人。
15.2.15.4 无票操作、无票作业及无危险因素控制措施作业者。
15.2.15.5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指挥作业者。
15.2.15.6 擅自移动、拆卸和跨越安全防护设施或在运行中、停运中的皮带上跨越者。
15.2.15.7 临时作业移动井、沟、洞的盖板及拆除栏杆后未设置临时围栏和安全标志的工作负责人。
15.2.15.8 对移动式和携带型电动工器具未使用带接地线的插头、插座、未装漏电保护器者。
15.2.15.9 在金属容器内及沟道内不使用规定电压的行灯,未做好通风等安全措施者。
15.2.15.10 不按《安规》规定使用梯子、脚手架,无栏杆或架板两端未按规定加绑固定者。
15.2.15.11 立体交叉作业需要设安全网而未设者。
15.2.15.12 转动机械检修维护时未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止转动措施者。
15.2.15.13 在转动中的皮带滚筒上清理粘煤等工作的工作者。
15.2.15.14 启动行车、皮带或其他输煤设备前不按启动警铃或在起吊重物下工作者。
15.2.15.15 在转动、移动机械附近进行维护、作业时未按《安规》规定着装,易被卷入机械者。
15.2.15.16 接触转动、移动机械工作的女工留发辫或披肩长发未盘入工作帽内者。
15.2.15.17 在重点禁火部位吸烟者。
15.2.15.18 在重点禁火部位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不按规定完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者。
15.2.15.19 私拉乱接临时电源者。
15.2.15.20 高处作业抛物者。
15.2.15.21 接触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工作,未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者。
15.2.15.22 乙炔、氧气瓶的运输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及《安规》有关规定者。
15.2.15.23 凡因违反规程制度作业(操作)造成一类障碍及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注:凡第二次违章的人员接受不少于10天的安全教育,罚款500-1000元

15.2.16 遇有现场进行大、小、抢修过程加大违章处罚力度,执行以下规定:

15.2.16.1 发生习惯性违章,追究习惯性违章的连带责任。除对于习惯性违章按规定严格处罚外,要连带处罚部门安全员、部门行政主任
15.2.16.2 发生习惯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主要责任者进安全教育室学习三天,并罚款300元,对所在部门主任处罚200元;对发生性质严重的违章,部门主任进安全教育室学习三天,并罚款200元。
15.2.16.3 临时工和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发生违章,责任人立即清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进安全教育室学习三天,处罚500-1000元,罚所属部门专业主管人员200元。
15.2.16.4 本单位一个月内发生3次违章,部门主任进安全教育室学习三天,并罚款200元。
15.2.16.5 在处理事故、抢修过程中发生违章行为,对违章者处罚500-1000元。
15.2.16.6 检修结束现场要清理干净,否则每发生一例考核2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15.2.17 其它处罚:

15.2.17.1 发生未按要求记录事件,考核责任人100元
15.2.17.2 各类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分析会、安全会议每发生一例考核50元。
15.2.17.3 安全性评价整改项目、装置性违章整改项目、安全治理的整改项目和安、反措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每发生一例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2.17.4 两票抽检每发现一张错票,考核责任人100元。
15.2.17.5 各类故障发生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处罚100元。
15.2.17.6 本条例未涉及条款,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其他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考核由安监部依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做出考核

15.2.18 奖惩说明

15.2.18.1 安全生产奖励必须建立在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基础上进行
15.2.18.2 本考核标准适应于公司对各部门的考核,各部门同时应制定详细的奖惩考核细则,并配套实施。遇有同一部门在月度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时,安全监察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加重处罚建议,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15.2.18.3 特殊贡献奖,由所在部门申报,安全监察部审核,分管生产领导审查、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15.2.18.4 其他奖励和处罚由安全监察部提出,公司批准随月度考核一并发放。
15.2.18.5 外来施工队伍,在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对工程所属部门(带票部门)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对应处罚;对施工单位依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从严处罚。

16 其他行政处罚

凡发生人生轻伤、重大设备损坏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相关行政处罚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会议研究决定,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17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并考核。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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