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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232714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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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五)热食类食品制售。(六)冷食类食品制售。(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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