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烟草卖零售许可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0-01-30 11:02:15

XXX 行政服务大厅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知

申请人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 份;

2、申请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复印件 2 份;

3、申请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一寸(白底)免冠近期

彩色照片 4 张;

4、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2 份,属租赁性质的,提交房

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属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

证(原件)复印件;

5、经营卷烟所需的资金证明材料 2 份(如:以申请人姓名

在银行存款凭证的复印件 2 份);

6、申请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与经营场所合影(远景:

距店铺十米之外,45°角,照片囊括店面左右十米内的概况、

近景:申请人与店铺门头合影)5 寸彩色照片各 1 张;

7、其他材料:申请人属弱势群体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原

件)复印件 2 份;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和企业经营范围证明材料各 2 份;委托他人办证的,

须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

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

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

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四条:从事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

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许可证发证机关所

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并按烟草部门对

外公布的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进行销售。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

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

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  2  5 日国家发改委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依据:《烟草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

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

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

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方法与程序:

1、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应当认真阅读

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

2、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设立的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许可证申请

表;

3、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

关材料后代表隶属的发证机关当场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

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书面审查及

实地核查),并将标明受理日期的全套申请材料报送发证机

关审查,由发证机关研究决定后,应当自受理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定。20 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10 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申请办理烟草卖零售许可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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