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烟草卖零售许可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0-01-30 11:02:15
发布时间:2020-01-30 11:02:15
XXX 行政服务大厅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须知
申请人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 份;
2、申请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复印件 2 份;
3、申请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一寸(白底)免冠近期
彩色照片 4 张;
4、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2 份,属租赁性质的,提交房
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属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
证(原件)复印件;
5、经营卷烟所需的资金证明材料 2 份(如:以申请人姓名
在银行存款凭证的复印件 2 份);
6、申请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与经营场所合影(远景:
距店铺十米之外,45°角,照片囊括店面左右十米内的概况、
近景:申请人与店铺门头合影)5 寸彩色照片各 1 张;
7、其他材料:申请人属弱势群体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原
件)复印件 2 份;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和企业经营范围证明材料各 2 份;委托他人办证的,
须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
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
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
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四条:“从事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
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许可证发证机关所
在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亮证经营,并按烟草部门对
外公布的卷烟零售指导价格进行销售。”
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
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
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 年 2 月 5 日国家发改委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依据:《烟草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
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
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
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方法与程序:
1、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应当认真阅读
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
理办法》;
2、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设立的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许可证申请
表;
3、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有
关材料后代表隶属的发证机关当场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
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
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书面审查及
实地核查),并将标明受理日期的全套申请材料报送发证机
关审查,由发证机关研究决定后,应当自受理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定。20 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
长 10 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