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内政发电[2013]30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电〔201330 201310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1012日,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听取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切实加强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持续向好,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处于高位运行,特别是工矿商贸领域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企业主体责 1 / 2





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和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依然存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构建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落实到每一个班组和岗位人员。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主管、监管责任的领导、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监管工作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基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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