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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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总 说 明
一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本综合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4-2008、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十三册(GYD-201~2000~GYD-211-2000、
GYD-213-2003和《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基础上,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投
标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
操作规程编制的,共分十二册。
二 本综合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
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衡量投标报价合理
性的基础;也作为投标报价,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核算的参考。
三 本综合定额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四 本综合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和必要的施工措
施费的计量标准,它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 本综合定额的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的工序虽然没有具体
说明,但已经综合考虑在内。
六 本综合定额中是按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以及目前我省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
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确定的: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
证书和试验记录。
2.各专业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正常。
3.安装地点、建筑物、设备基础、预留孔洞等均符合安装要求。
4.水、电供应均满足施工正常使用。
5.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七 关于人工:
1.本综合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
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2.本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为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 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
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
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
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
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单位为生产工人和生产工人个人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3.本综合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本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采用四类地区综合用工水平51元/工日,各市的水平差异和
幅度差应通过发布动态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5.本综合定额执行时,发生签证用工(借工、时工、停工、窝工每4小时内按半个
工日、4小时外至8小时内按一个工日计算。
八 关于材料:
1.本综合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直接消耗在施工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
零件和半成品等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并计入了相应损耗,其内
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
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综合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为未计价材料,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
"[ ]"内所列的用量计算。
3.用量很少,占材料费比重很小的零星材料未有详细列出,但已经合并考虑在其他材
料费内,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4.周转性材料已按相应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本综合定额己综合考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
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定额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6.本综合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09年第二季度全省综合水平确定的,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
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自行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
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
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但不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
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7.建设单位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的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
的,单价5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可由双方协商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可
按照材料设备价格的1.50%收取保管费;单价5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保管费必须经双方协
商约定计算。
8.由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需按到工地价格乘以定额消耗量计算,结算时在含税
工程造价中扣减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后退还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