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2 09:47:19

呆账、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3条 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

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条 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 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审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七条 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贷款,不得列为呆账、坏账

第八条 呆账、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二)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由总经理签批。

2、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三)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1、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内,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不含本数)的呆账、坏账损失;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300万元(含本数)以内,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3%(含本数)但未超过10%(不含本数)的呆账、坏账损失;

3、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产10%(含本数)以上的呆账、坏账损失。

第九条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五)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初步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呆账、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内容:

(一)《呆账、坏账核销申请书》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呆账、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公司股东大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核销坏账和计提资产坏账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可根据股东大会要求,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就本单位呆账、坏账核销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第十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参与经办人员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建立登记已核销贷款台账档案,加强呆账、坏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批准核销的呆账、坏账贷款的,应保留对贷款客户继续追索贷款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核销呆账、坏账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呆账、坏账,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后,自年月日起实施。

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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