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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714341793
九、呆帐管理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
第三条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帐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
第四条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帐,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的一的
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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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
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
第十一条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帐,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
第十二条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若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
第十三条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帐,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帐率(即实际发
生呆帐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帐率超过容许呆帐率的惩处如下:
(一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二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三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四超过10‰,未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