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发布时间:2019-03-12 10:06:03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7

【实施日期】2016.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7

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95号令),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市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包含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管理、统一物业管理标准、统一处置办法。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负责其下属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办发〔201317号)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八条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应当先经市管理局根据使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审批或者组织报批。

市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根据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管理局或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承担,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简朴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新建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

第十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第三章 办公用房购置、置换管理

淮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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