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11 14:05:13

院发〔2015214

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单位:

现将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2015626

附件: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倡导学术诚信、严谨治学、潜心研究、锐意创新的学术风气,根据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及《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在岗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以及在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正式注册的各类在校学生、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学生)。

第三条 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依法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人人平等原则、民主集中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坚持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了解和尊重所涉及到的他人已有的成果,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时,应如实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引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除汇编资料和工具书性质的作品外,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研究成果中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它秘密。

第六条 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有关人员拥有著作权,仅对研究项目进行过一般性管理或辅助工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学术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做出贡献的部分负责;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及通信作者对成果整体(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及结论等)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负主要责任;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研究成果或学术承诺署名。

第七条 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要尊重事实,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不得虚报、编造、篡改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第八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和学术批评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避免主观随意。

第九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条 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应注重学术质量,鼓励和提倡产出创造性研究成果,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第十二条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的发布,须在论证或鉴定完成并经学院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第十三条 诚实严谨地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地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第十四条 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第十五条 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伪造、剽窃、抄袭、私自署名、泄密、一稿多投等违背学术活动公序良俗、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典型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列举如下:

(一)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和论据资料,伪造虚假的观察和实验结果,故意取舍数据和篡改原始数据,以符合自己所期望的研究结论。

(二)抄袭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而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信息和结论、实验数据、图表,照搬或略加改动用于自己的作品。

(三)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盗用、贩卖或擅自公开、传播本人或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四)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五)不当或滥用署名,如未参加实际研究或对成果无实际贡献而在成果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改动署名顺序;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或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署名权,将做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成果作者名单之外等。

(六)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学术论文的接收函。

(七)虚报科研成果,在成果中标注不实的基金项目资助,重复申报同级同类科研项目或科研奖项,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著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编译等。

(八)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或由于个人利益受到侵犯,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他人。

(九)参加项目评审、论文答辩、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价活动时,滥用学术声誉,徇私舞弊,贿赂评审工作人员或收受参评人好处。

(十)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学历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或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十一)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活动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十二)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等行为。

第十八条 其他严重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与学术道德相关的行为均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举报和调查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学风问题举报。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院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由委员会主任上报至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举报应采取书面形式。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委员会办公室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举报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接到举报后,应组成临时调查组。若被举报人为教师,则临时调查组由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下设的教师工作组、院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若被举报人为学生,则临时调查组由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学生工作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临时调查组成员不应与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存在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院学术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中与举报人及被举报人存在上述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院及相关方面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临时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时提交至院学风建设工作组(若被举报人为教师,则提交至教师工作组;若被举报人为学生,则提交至学生工作组)。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风建设工作组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风建设工作组在调查工作基础上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确认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确有学术不端行为且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学风建设工作组将相关材料移交学院有关部门(被举报人为教师的,移交纪检监察室;被举报人为学生的,移交学生工作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除行政纪律处分外,还需给予其他处分的,由学风建设工作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告,提交给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做出处分决定。

第五章 处分和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院的处分,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权行为法》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的资格,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处理方式包括:学院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二条 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二人及以上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同一不端行为中涉及多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学院相关规定申请复议或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的,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院学术建设工作小组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院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举报人,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院学术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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