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模版

发布时间:2020-09-30 17:24:46

农商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农商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遏制洗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级机构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营业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

第六条  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信用社应当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八条  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真实性。营业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目的等因素的真实性进行识别,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营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对客户有关身份的真实性。

(二)有效性。一是营业机构要求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合法有效;二是营业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有效地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完整性。营业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情况、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内容进行识别、了解,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记录等信息完整保留,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接受政策(包括记录保存)。

(二)验证客户身份。

(三)对风险账户实施持续监测。

(四)风险管理。

第十条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主要目的:

(一)可以作为各营业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

(二)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第十一条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要求:

(一)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四)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五)有权机关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二条  营业机构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客户办理存款、贷款、理财等业务,以及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票据兑付仅限于以现金方式为客户办理票据兑付的业务,不包括客户持有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在我省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营业网点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县级联社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十三条  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网银、pos机具申请等非面对面业务时,必须由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场所进行办理,根据客户信息和风险等级情况限制交易金额、交易次数、交易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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