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19年11月修订)

发布时间:2019-12-10 18:07:43

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情形的,应当适用本指引披露公告。前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是指本所《交易规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对未股改股票实施差异化交易监管的通知》等规定的股票交易波动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热点概念有关事项、生产经营环境重大变化、重大事项及其进展、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等,公司股价涨(跌)幅较大,股票交易虽未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但公司认为相关股票交易未能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也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参照本指引进行披露。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公司核查发现的重大事项

重大风险提示。例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涉及市场热点概念事项的,应当结合概念事项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关联性、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就其中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向投资者充分提示。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说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形及发生时间等。例如,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标准的,应当表述为“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XX%”等。

上市公司股价涨幅或跌幅较大,股票交易虽未触及异常波动情形,但上市公司认为相关股票交易未能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的,应当说明股票交易波动的具体情形。例如,“公司股票交易连续2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停,公司股价涨(跌)幅较大”或者“XXXXXX日至XXXXXX日公司股票价格涨(跌)幅XX%,偏离大盘/行业指数XX%”等。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查核实并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发函查证是否存在如下重大事项。同时,应当就核查发现的重大事项、相关进展及变化的实际情况等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经核查认为相关重大事项不存在或未有相关进展、变化的,也应当说明核查事项、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

(一)生产经营情况。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是否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市场环境或行业政策是否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是否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是否正常、近期是否签订或正在磋商洽谈重大合同、是否在为产业转型升级投资新项目等。上市公司主业经营是否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涉及,应当说明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进展阶段、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二)重大事项情况。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方等是否正在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确有筹划前述重大事项的,应当披露筹划进展情况,如是否已接触或确定交易对方、是否已正式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已选定交易标的、是否已初步达成交易框架或制定相关方案、近期是否拟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方案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等未开始筹划前述重大事项的,不得在公告中表示预计、计划、可能或不排除未来一定期间内启动筹划前述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是否存在可能或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是否涉及热点概念事项等。如是,上市公司应当就上述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热点概念等所涉事项进行针对性说明,包括相关事项是否客观存在、与上市公司有无关联,相关业务是否开展、所处阶段,相关事项或业务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包括营业收入或利润占比,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资质等,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有无业务合作事项、有无投资意向等。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是否出现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例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重要股东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前期公告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或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前期公告的并购重组或股份发行等事项取得有权部门正式批复或拟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终止;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出台对公司、公司业务或公司所在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规定等。

(五)本所要求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核实发现存在重大事项的,除按照前述第二部分要求披露实际情况外,涉及下述风险因素的,还应当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核实无重大事项或相关事项未有进展、变化的至少应当提示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上市公司股价连续多日涨(跌)停,或股价涨(跌)幅大于行业内大部分公司涨(跌)幅,或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或股价处于历史高(低)位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并提示风险。上市公司股票市盈率、市净率显著高(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披露市盈率、市净率同行业比较的具体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无明显变化的,还应当明确说明该情况,并提示二级市场交易变化无对应盈利能力变化支撑的风险

(二)生产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近期已披露业绩预亏(减)、收入下滑(基本持平)的公告或定期报告,或上市公司认为存在经营业绩风险的,应当说明盈利能力较弱、盈利水平或营收下滑(无增长),提示相关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近期已披露业绩预增(盈)公告,或者近期披露的定期报告显示业绩大幅增长的,应当说明业绩增长的具体原因,是否受行业整体趋势影响,以及业绩大幅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业绩变化是由非经常性损益等因素造成的,还应当明确说明并就此专项提示风险。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涉及事项或业务的不确定性风险。上市公司近期签订或正在磋商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协议)、为产业转型升级拟投资或已投资新项目等被媒体报道、涉及市场传闻,或者上市公司涉及热点概念事项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提示如下风险,包括相关项目、业务、合同尚处于磋商或起步阶段,其推进或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尚不具备商业化的条件,以及对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增长没有实质或重大影响等。

四)重大事项进展风险。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推进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应当提示重大调整、无法按期进行、终止等风险。

(五)行业风险。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处细分行业特点,分析说明相关行业或业务近期风险。如市场竞争风险、行业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如更新换代)、环保风险、安全风险,以及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提示的其他行业风险。

(六)大股东质押风险或商誉减值风险。大股东质押比例较高、股价大幅波动可能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生产经营稳定性造成影响的,应当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商誉金额较大或占净资产比重较高的,应当提示相关风险并说明是否存在商誉减值迹象。

(七)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风险提示。例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提示的送转比例与业绩增幅不相匹配、股东减持等风险,公司可能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公司存在海外业务风险等。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指引要求进行核查后,应当做出如下声明:“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方在公告中披露目前未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在公告中承诺3个月内不筹划前述事项,并同时在公告的“重要内容提示”中披露。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网披露文件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相关方的书面回函

第十七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2019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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