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8 06: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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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猪年来临之时,英国动画片《小猪佩奇》里的粉红色小猪佩奇,收获了爆棚的人气。原本只被低龄儿童熟知的佩奇,由于在网络中受到追捧,逐渐突破原有受众范围,为一般大众知悉。然而,伴随热议话题“蹭热点”“搭便车”行为极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那么,在对小猪佩奇卡通形象的使用上,如何在吸引眼球的同时避免侵犯知识产权,无疑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著名的卡通形象往往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此类卡通形象是具有鲜明独创性的图形作品,即使不是单独的版权客体,也不妨碍它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同时,作为一个鲜明的视觉符号,此类卡通形象能发挥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依托于《小猪佩奇》动画片而产生的佩奇形象,是具有独创性的图形作品,既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兼具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功能,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周延保护,任何与其有关的未经授权的利用形式都有可能涉及侵权的指控。
另一方面,无论著作权法还是商标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创立之初,利益平衡思想就已渗透于其体系的各个部分之中:在给予权利人保护的同时,设定权利边界,给大众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划分权利人的专有空间和公众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知识产权法众多平衡机制之一。
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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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www.wtoip.com 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国际著作权领域通用的术语。全球性国际公约中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上述条文明确了现今国际著作权领域对权利限制和例外的规定,即“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不会无故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合理使用”这一表述,但通常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在此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包括出版者、表演者等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二十二条没有兜底性条款,也没有规定一般性的适用原则,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情形采用了明确的穷尽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即仅当对作品的使用符合条文中所列举12种具体情形,才落入公共空间的范围,否则任何使用均可能导致侵犯著作权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也不同于狭义上的合理使用,而是偏向于合理使用和权利限制的混合。其中既有狭义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有对权利限制的规定。二者区别在于前者并不会对权利人之权益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讲其并非著作权法之规制对象。而后者原本是著作权法规制之对象,但因有法律明确规定,而在法律评价层面并不给予负面评价。
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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