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答案

发布时间:2023-05-21 16:58:59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物权法》课程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留置该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为留置人,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权人在留置物上享有的担保权利为留置权。
2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在民法上,并非只有所有权才存在共有现象,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也存在共有的情形,《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即共有)规定。
3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以维护其权利。这是物权法创设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的途径。通过异议登记,可以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能够达到阻断第三人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取得物权的目的,从而既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4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别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根抵押,始于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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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简答
1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善意取得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权人;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出于善意;
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
4)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5)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2、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②团结互助,公平合理;③尊重历史和习惯。
3、简述物权的效力。
答: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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