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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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 是学院进行教学、 科研等工作的物质 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障学院各项工 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2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 责任到人、配置合理、 效益优先的原 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增加、 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规章制度; 明晰 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总务部对全校固定资产 (实验设备除外)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 要职责如下: 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主持、参与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 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国有资 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
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㈡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 组织院属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 议; 检查、指导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 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要有一名 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 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 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 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 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 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 ,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 运杂费、 安装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
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 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 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 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 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总务部审核; 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学院处置房屋、 构筑物,应由总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和技术鉴定, 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 处置价格一般不得 低于评估价。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丢失 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 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按有关规 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财务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薄; 总务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 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二条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 按类设置汇总账页, 反映各种各 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 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 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 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 式三 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 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需由调出单位开具调拨单, 经调出、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 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调入 经总务部批准作为记账依据, 员签章, 薄。 入有关账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 记录。 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变更固定资产 < class='_1'>< class='_1'>< class='_1'>< class='_1'>第四十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 物相符。 卡、账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总务部 2007 3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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