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 是学院进行教学、 科研等工作的物质 基础和必备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保障学院各项工 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2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 在 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 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 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 责任到人、配置合理、 效益优先的原 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增加、 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完善管理体制; 健全规章制度; 明晰 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总务部对全校固定资产 (实验设备除外)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主 要职责如下: ㈠ 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㈡ 主持、参与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 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㈢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㈣ 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㈤ 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㈥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㈦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国有资 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
㈠ 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㈡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㈢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 ㈣ 组织院属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㈤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㈥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 议; ㈦ 检查、指导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 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要有一名 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㈡ 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㈢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㈣ 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㈤ 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 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 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㈠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㈡ 专用设备; ㈢ 一般设备; ㈣ 文物和陈列品; ㈤ 图书; ㈥ 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㈠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 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㈡ 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 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㈢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 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 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㈣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 运杂费、 安装费等计价; ㈤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
评 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