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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5 02:12:24

西北大学学生缴纳学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缴纳学费行为,保证收缴学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学生均应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第三条学费按学年度缴纳,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出具财政部监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生先缴学费后注册的报到程序。第五条对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未报到注册的学生,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转入不同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条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因故退学的学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退学费90%两个月内退学费70%,三个月内退学费50%,三个月后至第二学期的一个月内退学费25%,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第八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费减免,经批准后按减免的标准缴纳学费。学生住宿费一律不予减免。对确有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可
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10日至202210日施行,原校发[2005]财字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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