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临床研究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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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咸阳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机构药物临床试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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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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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批准时间



YDXY-JG-ZD-010-2.0 生效日期
1、有以下情节者,项目PI的临床研究项目1年内不予受理:
1未获NMPA/省级药监局批件和伦理委员会批准,擅自开展临床试验。
2)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篡改研究结果。 3)研究过程中,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常规、SOP与研究方案,造成受试者权益严重受损,或经医院相关部门鉴定,导致医疗事故发生。
4)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私自接受申办者/CRO的经费,私建小金库。
5)因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从而导致该专业资格被取消,或伦理委员会、机构被整改。
2、有以下情况者,所涉项目予以暂停或终止,或不予签章、结题:
1)严重违反伦理原则,严重违反《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验方案或SOP,三次被发“警告信”或存在无法弥补/改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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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监查、稽查、视察或机构的质量检查。
3)私自出售试验用药及其他用品。
4)因稽查、监查发现严重问题,申办者要求暂停或终止该项目。
5)经过警告,3个月内仍不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或“结题报告”等材料。
6)对于仍在招募期但超过2年无入组,或项目结束后1年仍没有办理结题的项目,申办者/主要研究者不能给予合理解释者。
屡次出现以上问题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制度1”予以处理。
3、有以下情况者,对主要研究者或项目组予以“警告”并公开通报批评;如属个别研究者的问题,建议PI终止其授权:
违反保密条例或临床试验合同/协议,造成申办者新药知识产权信息和受试者个人信息泄露,申办者或受试者要求进行赔偿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
4、以上未能涵盖的情形,可参照《临床研究的问题分级和处理的SOP》予以相应处理。以上条款如与《临床研究的问题分级和处理的SOP》重叠者,以《临床研究缺陷管理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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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临床研究过程中,违反医疗常规、护理常规和试验药物管理制度等,根据有关条例予以处理。 6、对上述情况,均通报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医院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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