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理工学院院系管理暂行办法1

发布时间:2012-08-27 15:33:59

院系二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是学院自我优化结构,有效履行学院职责的现实选择,也是强化学院自我发展能力,应对高校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迫切需要。

第二条 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的总体思路是:有利于调动各层次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简政放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化教学、学生管理和人事、财务等方面的改革,合理确定院系(部)二级的责、权、利。

第三条 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学院宏观控制、微观搞活、重心下移、规范管理、责权利一致、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增强系(部)办学活力,拓展系(部)办学空间,形成共生效应。

第四条 实施院系(部)二级管理的原则

1、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

合理确定院与系(部)的责权关系,把握好院与系(部)集权与分权的度,既要重视让系(部)享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又要发挥院级的调控作用。

2、责权利一致的原则

学院在赋予系(部)相应职责的同时,也给予系(部)一定的办学自主权,使系级成为责、权、利的统一体。

3、分步实施的原则

既要认识到实行科学的二级管理势在必行,更要认识到改革条件成熟的渐成性,正视现实,循序渐进,构建符合本院实际的二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院、系(部)二级的责权利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系(部)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但涉及系(部)的发展、改革、人事及分配等重大事情,须经系(部)务会议集体决策。

实行二级管理后,学院侧重于宏观管理和目标管理,主要任务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加强决策咨询和审议评估等职能,提高宏观管理水平。系(部)侧重于微观管理和过程管理,拥有一定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自主权;系(部)是一个实体性行政组织,主要任务是进行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及对外开展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章 教学管理

一、教学运行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的责权

1、适时下达制定、修订教学计划的通知,提出制定(修订)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和统一要求。

2、指导各系(部)教学计划、理论和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审核与编印。

3、对组织选课、分配、落实理论与实践教学任务、制定发放课表、调度教学进程、组织课程考核、实施成绩信息管理等教学运行的各环节制定操作规范。指导、帮助、督促系(部)及时有序地组织各环节的教学运行。

4、根据各系(部)的教学需要统一调度、合理分配教室、多媒体教室等教学场所资源。

5、统一管理全校的机房、实践教学设备、耗材等实践教学场所和资源。

6、审定全校公共选修课目录及其任课教师,协助系(部)组织好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及开课事宜。

7、对全校教学进程实行总控制,统一编制课表,统一处理全院的调、串、停课事宜。

8、统一组织英语、计算机的等级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安排等级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考、巡考、监考和其他工作人员。

9、对全院教材、教学用书和自编教材的选用组织审核,直接组织全院教材和其他教学用书的征订、补订和发放。

10、负责学校书库、资料室和阅览室的管理;指导系(部)资料室的管理。

11、审定各系(部)关于专业班级和分层教学班的编班方案。

12、在系(部)成绩信息管理的基础上,综合管理全校的学生成绩,汇总并保存全院的成绩信息。

13负责全院毕业生的毕业信息采集、审核,电子注册等毕业、结业事宜和结业转毕业事宜。

14、负责全院学生学生证、等级考证、毕业证、结业证的制证、发证和补证事宜。

15、处理全院学生的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重修等学籍异动。

16、对系(部)自主分配的教学工作量以外的非教学计划的工作量进行审核、统计和报批。

17、审批并协调开课系(部)组织的全院性非教学计划的教学活动。

第七条 系(部)的责权

1、按照学校的要求及时制(修)订并认真审核本系的专业教学计划。

2、自主分配并落实本系部(含外聘、兼职教师)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提出本系部所开课程的教学用书(含自编教材)的选用意见。

3、在教学计划确定的选修课目录范围内,自主组织本系(部)学生的选课及改选、补选。

4、制定本系新生的专业班分班和本系所开课程的教学班分班方案并报批。

5、在教务处的指导、协调和有关开课系(部)的配合下,自主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教务处制定课表后,及时下达到本系(部)学生和有关教师,并按计划组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实施。

6、根据有关规定、经学生所在系同意,妥善安排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调串停课事宜,做好调停课记录并备案待查。

7、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考核命题和评分标准,及时装订、密封未考试卷并交教务处保存。

8、组织本系(部)和有关开课系(部)的师资,实施本系(部)学生理论与实践课的考查。

9、及时完成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考试(含缓补考和总补考)阅卷、成绩登录,及时将成绩单和已阅试卷送交学生所在系(部)。

10、负责本系(部)学生课程成绩(含缓补考和总补考)的催录和成绩单催缴,负责本系(部)学生成绩的汇总与保存,本系(部)学生已阅试卷的收缴查阅处理与保管。

11、将从学院有关部门领取的学生证、等级考证、技能证、毕业证、结业证等及时发送到本系学生。

12、负责本系(部)学生(含新生)的报到、注册、学号编制、建立本系(部)学生的基本信息库;对本系(部)学生的转校、转系、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学藉异动提出意见,报送学院审批。

13、系(部)教师(含外聘、兼职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和统计、审核并报送学院。

14、经批准,妥善组织本系(部)所开课程的教学计划以外的全院性教学活动。

15、采取措施,对分配给本系(部)使用的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机房等教学场所和设施进行妥善管理。

二、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管理

第八条 学院的责权

1、对组织专业调查、完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构建新的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教学改革提出原则意见和要求,并指导实施。

2、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专业课设置等方面进行论证和答辩。

3、完善学分制改革方案;指导并协调分层次分类教学的实施。

4、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并确定新专业申报、专业设置、归并和调整,巩固并完善具有本院特色的专业体系。

5、组织省级及以上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精品实践教学基地以及教学改革成果等的评审、答辩和申报。

6、组织院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等的申报、答辩、评审,决定其立项。

7、审定院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指标并据此与有关系部签署建设责任状。

8、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建设进行统一规范,指导、协调各系(部)的教学建设工作。

9、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分配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课程的建设资金,对教学品牌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

10、组织全院性教学竞赛、师资培训和教研教改活动。指导、协调、支持各系(部)参加各种知识、技能和文体竞赛。

11、组织教学改革、建设与管理经验的推广和交流,收集、传递有关教学信息。

12、积极承办并参与校际之间教学改革、建设和管理的研讨、经验交流;不断探索和研究教学改革、建设与管理的规律并创新本院特色。

13、制定并发布全院统一的教学(含实践教学)管理文件和规范,不断完善理论与实践教学各方面和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体系。

第九条 系(部)的责权

1、按照学院的要求、积极组织社会调查和专业调研,调整和优化本系的专业设置,准确定位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2、积极组织教师改革课程体系,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努力构建具有本院特色的课程体系。

3、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本系(部)教师的教学水平,改革并完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实现培养目标。

4、按照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向学院申报新专业、各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教改成果等。

5、对本系(部)获得立项的各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制定建设规划,签署建设责任状。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分配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经费,取得各级各类精品教学建设项目的预期建设成果。

6、制定本系(部)的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不断推进本系(部)各方面的教学建设。

7、在学院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支持下,从本系(部)实践教学需要出发,建立、巩固、完善实践教学基地和专业指导委员会。

8、在学院的统一管理和支持下,以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结合实践教学,组织完善本系(部)的产学研合作;努力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充分利用校外资源开展对外合作。

9、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并完善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大纲,规范并做好课程考核标准和试题(卷)库建设。

10、认真制定并妥善保管好本系(部)的教学计划,及时收缴并保管好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课程目录、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试题(卷)库;教师教学日志,已考试卷、样卷、成绩分析、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资料以及本系(部)师生的评教评学等原始资料。

11、组织开展本系(部)的教学竞赛、教师培训、知识、技能、文体竞赛和考证考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述竞赛、培训和考证。

12、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和手段对本系(部)的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优化本系(部)的教风;对本系(部)的学生实施专业教育,优化本系(部)的学风。

13、建立健全本系(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

三、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条 学院的责权

1、努力健全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

2、建立完善的评教、评学体系,据此组织对教学系(部)的教学状态和对教师的教学质量的评价。

3、指导、检查系(部)的评教、评学工作,对有争议的结果进行重新评价。

4、建立健全评教评学机制,不断完善教学评价的方式方法,确保各类教学评价的客观公正,实行合理的奖罚。

5、组织全院性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掌握全院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总结,制定并监督实施整改措施。

6、对备课、授课、实践指导、作业、辅导、命题、监考、阅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各环节制定统一的质量要求和规范,并进行督促与实施随机或有组织的检查。

7、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全院的课堂纪律、教学纪律,检查有关课堂纪律管理和周报制的执行情况。

8、根据有关规定,对分配教学任务、选用教材、选课、制定学期执行计划,考务、成绩管理、学籍处理、毕业事宜等教学运行的各环节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对系(部)的教学进程和调度实行检查、监督和控制。

9、根据有关规定查处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院级精品专业、精品课程等教学建设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

11、组织实施同上级有关评估接轨的院内新专业评估、精品专业评估、精品实践教学基地评估、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与其他教学评估。

第十一条 系(部)的责权

1、在学院的规范和有关部门指导下,采取有效方式对本系(部)的教师和班级进行公正、客观的评教评学,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罚意见。

2、严把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任教关;以保证教学质量为前提,向本系(部)教师(含兼职、外聘教师)合理分配教学任务,并使任课教师承担适当的教学工作量。

3、规范并严格控制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调串停课安排,认真调度教学进程,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和教学秩序的稳定。

4、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维护教学计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人才培养需要或重大变故不得不修改教学计划时,履行申请和报批手续。

5、认真、周密、细致地组织本系(部)的选课、制定教学执行计划、安排课程考务、登录汇总成绩信息、收缴各种教学资料和文件等环节的教学运行,及时纠正教学运行中的差错,弥补薄弱环节,确保教学运行的顺畅。

6、努力提高本系(部)教师的全面质量意识和教学规范意识,对本系(部)所开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承担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并接受学院的检查、监督和控制。

7、自行组织对本系(部)任课教师的备课、课前准备、授课、实践指导、作业、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的检查,加强监督,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学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行为。

8、检查、监督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课堂纪律和教学纪律,认真执行课堂纪律和课堂考勤周报制,落实任课教师管理课堂的责任。

9、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本系(部)所开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严格检查和监督本系(部)课程考查、考试及技能考核过程,严肃考风考纪,严控阅卷环节,认真执行试前试后的试卷交接规范。

10、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并规范本系(部)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课程实习、实训等环节的教学,加强对指导过程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上述环节教学目的的实现并经得起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抽查。

11、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本系(部)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如实披露并及时上报本系(部)发生的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

四、技能鉴定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责权

建立全院各专业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统一组织全院技能等级院考试工作;

第十三条 系(部)责权:

1、制定鉴定计划(含项目、人数、时间等),于上学期末交鉴定站;

2、根据专业设置情况,每个专业选定两个以上的技能等级鉴定项目;

3、按鉴定计划在鉴定四周前,做好本系(部)学生报名工作,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上报鉴定站;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考前培训与强化训练;

5、组织本系(部)学生职业资格考试。

五、教学设备与教学耗材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责权:

1、负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与教学耗材管理制度建设;

2、负责制定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负责采购;

3、根据实践教学计划分配教学实验(训)材料经费,宏观控制经费的使用;

4、负责检查、统计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

5、按学期统计各系实验(训)用耗材的购买计划并负责实施;

6、负责耗材的管理与发放;

7、负责学院设备档案库的建设与管理;

8、负责设备的年度清查及设备的维修、报废、报损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系(部)责权:

1、负责本系(部)教学仪器设备与教学耗材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2、制定本系(部)教学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及实验(训)材料学期使用计划;

3、负责本系(部)实验(训)室及其仪器设备的数据统计及档案建设;

4、合理使用实验(训)材料经费,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实验(训)材料的使用。

六、办公设备与耗材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责权:

1、负责学院办公设备与耗材管理制度建设;

2、负责制定年度办公设备购置计划并负责采购;

3、按学期制订办公设备及维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4、负责办公设备与耗材的管理与发放;

5、负责办公设备档案库的建设与管理;

6、负责办公设备与耗材的年度清查及按程序办理设备的报废、报损工作。

第十七条 系(部)责权:

1、负责本系(部)办公设备与耗材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2、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院报送下一学期的办公设备与耗材购置计划及办公设备的维修计划;

4、负责本系(部)的办公设备与耗材数据统计及档案建设。

第三章 学生管理

一、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学生管理工作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将学生管理职责分级落实,建立以系为主体,院系二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协调一致的学生工作管理机制。

二、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工作的审议和决策机构。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生思想教育、奖惩管理、扶贫助学、团学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学生处是学院在学生工作方面的主管部门,团委是学院在共青团工作方面的主管部门,二部门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院学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和学生处、团委指导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系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部分班主任和骨干教师组成的学生工作小组,带领广大师生,做好学生教育引导、管理服务、团学活动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系团总支是院团委的下级组织,接受院团委和系党组织双重领导。系学生会是院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在院学生会和系团总支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党团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责权:

1、宣传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组织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2、制定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执行;

3、制定并实施全院学生党建与思政工作计划;

4、制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意见,指导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5、负责全院共青团组织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制度;

6、负责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考核工作,负责院级学生社团管理;

7、负责实施素质拓展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8、负责全院学生的心理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心理咨询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系责权:

1、负责班主任选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2、制定实施学生党建与思政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

3、组织学生参加政治学习,开展“八荣八耻”荣辱观教育、诚信教育和安全教育,协同教学部门抓好学风建设,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4、负责系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选拔、培养、使用和考核工作;

5、负责系团组织建设,完善团员组织生活;负责新团员发展、团费收缴、团员年度注册、超龄团员离团及组织关系转接工作;

6、组织学生参加本系业余党课学习,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

7、领导系学生会工作,负责本系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8、根据专业特点组织团学活动,做好素质教育工作,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并参与全院性的文化活动;

9、教育引导学生积极投身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四、学生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责权

1、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学生日常管理综合信息库;

2、组织协调新生入学的接待、入学教育及学生军训等组织工作;

3、协调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4、负责各级各类奖学金评定工作;负责向省市有关部门推荐评优评先的建议人选;

5、按规定程序给予严重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做好公寓楼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7、负责学生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8、完善助学体系,协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9、负责学生助学补助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系责权:

1、负责对本系学生日常管理综合信息库数据更新;

2、配合各系教学管理人员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做好公寓楼本系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3、负责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

4、负责学生晚自习、早锻炼纪律检查工作;

5、负责学生欠费催缴工作;

6、负责本系新生入学的接待、入学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军训管理和服务工作;

7、负责教育引导毕业生文明离校,做好本系毕业生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8、负责本系学生各类评优、评先与表彰工作;

9、负责做好本系违纪学生的处理教育工作和转化工作,视违纪情节可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10、建立贫困学生信息库,负责补助等申请资料收集工作;

12、听取并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 招生就业管理

一、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责权

负责确定学院招生工作计划的编制、上报;负责全院招生宣传,录取等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系(部)责权

积极参加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责权

1、宣传与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制定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学习与培训;

2、制订和完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与细则,布置、检查和协调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3、审查全院毕业生生源,汇总上报毕业生信息,编制派谴计划,办理报到证和调整与改派手续;

4、联系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发布毕业生信息,构建就业基地,开拓需求岗位;

5、组织全院性就业和创业指导、就业心理咨询,管理就业网站,构建供需信息网络平台;.

6、组织举办院内大中型人才交流会和跨省市毕业生就业推荐活动;

7、落实学院就业工作目标,指导、检查和考核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8、汇总各系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

第三十一条 各系责权

1、根据学院下达就业工作目标,制订本系就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2、负责本系学生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努力提高毕业生的职业素质;

3、指导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登记表,按时上报毕业生信息及有关统计资料;

4、有针对性拓展需求岗位,举办小型人才交流会,组织毕业生应聘并参加各类招聘会;督促辅导员(班主任)积极引导毕业生签约,提高初次就业率;

5、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意向调查和追踪调查,建立毕业生信息库;

6、协助办理毕业生调整与改派以及办理报到证和粮户迁移手续;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责权

1、统筹全院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调整;做好各类人员的定编、核编工作,制定用人计划。

2、负责全院教职工的人员进出、调配、聘任及聘余人员安置工作。

3、制定学院教职工建设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教职工进修、培训与提高的总体规划,建立制度,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议、推荐工作,并拟订相应管理及实施规定、办法。

6、负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7、统筹教职工的考核、鉴定与奖惩工作。

8、负责教职工的请假、休假和销假事宜。

9、统筹工资的核定、调整,将酬金的评定。

10、负责教职工各类保险的申办与管理。

11、负责干部任免、调配和提拔的考核等工作。

12、负责教职工工作证件的规划、制作、管理工作。

13、统筹各类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系(部)责权

1在学院确定的编制数内,拟定本系(部)的人员补充计划,并根据学院制定的进人标准和条件选拔、考核补充教职工,提出具体人选报学院审批。

  2、负责组织实施本系(部)教师的培养工作,制定本系教师培养计划,选拔推荐进修学习的教师。

  3、根据学院制订的教职工考核指导意见,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考核,确定教职工的考核等级,向学院报送考核结果。

4、负责本系(部)新进人员试用期满、见习期满的考核、转正、定级,并报学院审批。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责权

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系(部)经费包干使用相结合的体制,采取“单一帐户、统一收付、集中核算”的运行方式。

学院财务收支核算集中财务处,各系(部)不设财务机构。系(部)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务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设置部门小金库。

第三十五条 系(部)经费构成

系(部)经费由日常公用经费、学生经费和经学院批准下拨的专项经费三部分组成。

1、日常公用经费:指系(部)范围内发生的办公用品费(含电脑耗材)、差旅费、短期业务进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业务招待费、资料讲义费及其他开支,不含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教师学历学位进修费用。

2、学生经费:指系学生活动费。

3、经学院批准下拨的专项经费:如实习及毕业环节经费等。

第三十六条 经费下拨标准与下拨办法

1、日常公用经费

按系(部)人员编制数标准下拨,具体标准另行测定。

2、学生经费

按学生数分段累计拨付,具体办法为:

3、专项经费

按学院预算下拨。

第三十七条 系(部)责权

1、系(部)经费的支出由系(部)主任审批。

2、系(部)各类事业费原则上专项专用,特殊情况在事先征得财务处同意并经集体研究后可做少量调整,调整后的经费安排报财务处备案。各类事业费不得用于人员分配。

3、各项财务支出必须符合财务支出要求,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各种款项,对于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

闽南理工学院院系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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