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投标工作行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促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学院及所属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的招标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学院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院内招标项目应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
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工作。
2、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院内招投标必须统一管理,严格程序,按法律法
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3、集体决策、分级负责的原则。招标的方式、邀标单位的确定等均按规定程序
体讨论决定。按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
4、优质节支、清正廉洁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降低成本,节约开
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院利益。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和副院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投标工作的决策、议事机构,对学院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工作直接对学院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对全院招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统一领导;
2、制定颁发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程序规范和工作纪律;3、审议重大招投标活动的项目范围、规模和实施方案;

4、审议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5、对学院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招标项目承办部门(指招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
门)和使用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负责审议大额招标项目的最终中标人。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挂靠在资产管理中心。学院招标办是负责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审核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学院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
办法。做好有关招投标工作培训;
2、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招标方式,负责组织院内招投标活动,包括审定招标申请
书,发布招标公告及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资格审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规则,发售标书,签收投标文件等;
3、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做好相关记录;4、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5、负责拟定评标小组建议名单(重大项目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负责组织
标小组进行评标,将重大项目的评标结果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
6、负责签发招标结果、中标通知书,会签与中标单位商签的经济合同;7、对需要进行考察的项目,负责组织考察小组进行考察;8、负责组织需纳入省、市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
9、接受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单位对中标单位具体表现的反馈意见;
10、负责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经济
纠纷等有关问题;
11、负责相关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招标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单位参与相关项目招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招标前期的项目申报立项、方案设
计、可行性研究、样品选择等相关准备工作;

2、起草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3、负责招标文件技术指标中的释疑;4、参与评标;
5、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对合同技术性条款进行审核;6、负责合同的执行;
7、组织验收完成项目并将结果报招标办,处理维护保障事项;8、对项目完成后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监督部门职责
1、计划财务处对招标项目立项计划的完备性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
合本办法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标进行监督审核。
2、监察审计处对招标过程是否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学院制定的
标工作程序进行监督,重点对投标候选人、评委、评标办法的产生过程和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3、监察审计处负责有关申诉的处理。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招标范围、金额标准和方式凡学院各部门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开支,并符合本办法规定之标准的下列项目,均须纳入学院招标范围统一进行招标管理:
1、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
2、工程类项目参照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
标准规定的通知》及《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执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招标。
3、领导小组或项目承办部门认为应该招标的其它项目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
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4、学院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行为,按国家、省、市政府
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入苏州市政府采购平台招标。

5、学院所有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实行院内招标。
以上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范围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属于政府招标管理的项目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凡符合本规定标准以上的项目均由招标办按招标程序组织招标,违反规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结算。
第十一条因各种原因不能实施招标的特殊项目,应当由项目承办部门和使用部会同招标办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审定,重大工程类项目需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招投标工作一般按照如下程序:
采购预算立项—受理招标—审定标书—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签合同—验收。
(一)政府采购方式招标按国家、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进入苏州市政府采购平台招标。(二)非政府采购方式招标
1、提出招标申请。项目承办部门一般应在招标15天前按照项目类型填报《苏
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招标办提交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实施项目的最低资格资质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需要做标底的应由项目承办部门在学院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标底。
2、受理招标申请。招标办和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承办部门提出的
标申请应认真审查,重点审查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项目资金的落实,对于有争议的条款,需报请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裁定。招标文件由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定。
3、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办(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渠道发布招
信息或公告。
4、接受投标报名。招标办(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符合资格条件的
位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投标人在缴纳标书成本费和投标保证金后获取招标文件。

5、组织答疑。项目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实际

况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6、接受标书。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效印鉴后送招
办(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应办理签收手续并妥善收存。对于参加了开标、评标会议但未中标的投标人,财务处应在中标结果明确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项目,经招标办、项目承办部门和监督部门商定,可进行议标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中因废标等情况而不足
3家的,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小组可以进行议标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
标。
7、确定评标小组。每个项目的招标应组建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采
实名评分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评标小组由监审处在相关部门中确定建议名单,并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应评标专家(重大项目需要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组成。评标小组不少5人,其中行业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一。
8、组织评标。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单位先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
人进行评标。按照评标规则确定中标单位或研究确定入围建议名单。如不能现场确定,需要通过考察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会同项目承办部门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项目承办部门、招标办、监审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投标单位的资信、实力、业绩、产品的使用状况等内容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中标单位,并根据管理权限,提请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审定,
9、公布招标结果。招标办公布招标结果、中标单位。
10、签订合同。项目承办部门与中标单位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
合同。
11、实施合同。项目承办部门按照合同予以实施,工作完毕,应及时总结经验
并向招标办书面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学院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负责组织和协调,并对项目结果进行备案。
第五章招标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严格招标工作纪律。招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认真做好学院招投标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凡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请客、送礼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不准损害学院的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学院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除按合同条款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外,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今后参加学院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招标办备案。对切实履行、信誉高的中标人,可优先作为邀标单位。
第十七条学院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学院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省市政府招投标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法规为准。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201611
25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