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3-04-12 14:54:23

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探究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法保护问题论文摘要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在我国,由于劳动法没有将企业管理人员排除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管理人员当作普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所发生的争议也多依据劳动法进行裁决。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公平的后果。相比于普通劳动者,管理人员具有特殊性,其具有劳动者属性和,雇主属性,是“劳动者”中的强势群体。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保护问题1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具体利益也是不同的。对于《劳动合同法》适当的倾斜保护这一立法宗旨,最关注的不应是倾斜,而应是适当。劳动法仅关注劳资双方不平等的纵向差异,而忽视劳动者群体内部逐渐拉大的横向差异,而对劳动者进行抽象保护,这样的保护结果不能获得实质的平等。劳动者的概念,不是说该当事人是不是劳动者的问题,而是对照立法的目的,该当事人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劳动者及是否应该受到保
护的问题。实际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抽象表述忽略了劳动者内部巨大的横向差异。只有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横向差异给予适度的关注,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主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有利于解决企业管理人员区分化适用劳动法的问题。2重新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也未对劳动者进行类型化的区分。这导致劳动者虽处于不同阶层,归于不同群体,但都在一个立法层面进行保护,都实行统一的劳动法律规范。因此,企业管理人员被定位为一般的劳动者,引起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范围认定不合理。我国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雇主”范围的认定上,除了包括“用人单位”还应考虑是否具有指挥和控制的权力来判断实质上是否具有“雇主”身份的特征。事实上,企业对员工的管理和控制必须由个人来完成,这些人常常是企业管理人员,他们代表着“用人单位”来管理和指挥着普通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些管理人员是具有“雇主”身份特征的。我国应当重新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我国将“雇主和雇员”的概念替换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但也不能仅仅将“雇主”的范围限定于“用人单位”,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市场的变化,重新认定“雇主”的范畴。3以“从属性标准”界定劳动法上的“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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