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1 08:45:59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发现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病例,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报告疫情。不得漏报.瞒报.迟报.错报。

一、法定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疫情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法定报告人对发现的确诊或疑似病例要及时.完整准确.上报。

二、报告时限:

1.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立即向预防保健科电话报告并做记录,预防保健科经过核实后再电话报告疾病控制中心,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2.对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于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报告。

三、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字迹要清楚,及时.完整,准确,并于每天下午4:30之前送到预防接种科,4:30之后的病例可与次日早上上报给预防接种科。(双休日医生发现传染病先电话通知预防保健科同时填写好传染病报告卡于下周一送到预防保健科)

四、应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

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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