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2 15:48: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社区矫治、“危安类”刑释人员武装押运等工作的需要,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司法行政系统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并规范着装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服装由现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及其司法行政标志组成。

服装包括:

(一)春秋、冬季常服;

(二) 长、短袖制式衬衣;

(三)内穿村衣;

(四) 单裤、裙子;

(五)大檐帽、女式卷檐帽、皮帽;

(六)多功能服;

(七)皮鞋。

标志包括:

(一)司法行政肩章(软式、硬式);

(二) 帽徽;

(三)司法行政胸徽、胸号、臂章、领花;

(四)领带、领带卡;

(五)内腰带;

(六)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

第三条 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其着装范围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在岗工作人员。

第四条 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内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袂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二)着多功能服附内股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三)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制式衬衣、多功能服时佩带软肩章;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深色皮鞋。第五条 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直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第六条 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司法行政标志。胸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行政标志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以外的其他服装混着;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蓄胡须。

第八条 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司法行政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及司法行政各种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够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会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在疆外执行公务的;

(六)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那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及离退休时,不得着司法行政制式服装,并应收缴司法行政肩章、帽徽、胸徽、胸号、臂章、领花等标志。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警务督察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县)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司法行政制式服装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司法厅计财警务装备处,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制式服装的配备与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负责全区司法行政制式服装着装及标志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行政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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