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发布时间:2020-10-01 07:19:34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南宁市辖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为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核查、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业务的办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在中心或在广西区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在面谈或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故意欺骗行为和隐瞒相关信息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能提供借款人本人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合同备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交足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需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出地面方可发放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地面以上3-4层方可发放贷款。

第八条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报中心同意后,在申请人和申请人单位补缴完原拖欠或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并继续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单位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房改造住房)的,套型建设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贷款额度限于购房总价款的80%以内,套型建设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套贷款额度限于购房总价款的70%以内;二手房、自建房贷款首套贷款额度限于购房总价款的70%以内;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可相应提高:

(一)未婚单身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达1500元(含)以上的,贷款最高限额放宽至50万元;

(二)夫妻双方均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双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和超过2000元(含)的,贷款最高限额放宽至60万元。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单位住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或等于购房总价。

第十条 贷款期限为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减现有年龄。如借款人有需要,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为抵押房产的房龄加贷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 借款人向中心贷款管理科服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包括:

(一)与借款申请人面谈;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

(三)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

(四)贷款抵押审核;

(五)证明资料审核;

(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委托银行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中心审批贷款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负责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第十六条 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手续。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将借款人资料移交受托银行。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受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持购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二十条 受托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单位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帐户;

(二)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注:不得复写,该表格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

(二)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双面复印);

(三)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页3份);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声明原件2份。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声明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由声明人填写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五)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该资料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劳务派遣类公司和人均月缴存额低于300元(含)的民营企业职工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

(六)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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