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23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的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人员,在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时,经常有模糊概念,为了便于统一掌握,就相关 文件综合分析,谈谈个人观点。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一)早在 1986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 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 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条规定:
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 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二十一条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 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 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 产税。
(二) 2003 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 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 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 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 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 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第二条第 4 款中有关房地
产开发企业城1/ 5



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被财税 [2006]186 号文件废 止。)。
(三) 2006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 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 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是这样规定的: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 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 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07 1 1日起执行。
(四) 2009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 [2008]152 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 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自
2009 1 1日起执行。
二、综合分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上述四个 文件都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相关规定,为 了方便掌握,现就可能发生的业务列项解析如下: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 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 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并取得租金(或合同中明确支付租
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缴纳房产 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
束以2/ 5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 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上述 12 34
5、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则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 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 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不能 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6、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确定征免。吉地税地字 ,1999?95 号文件规定:
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 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7、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 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从恢复 生产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8、纳税人购置新建(在建)商品房或存量房(已建成的商品房),自房屋 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 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A、如果在没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进行装修的,要根据签订合同的交付使 用时间为准。如果合同中未明确交付时间的,应以纳税人实际使用(开始装 修)时间为准。
B 如果开发商未交付使用或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纳税人委托开发商进 行装修则属于实物或权利状态未发生变化,对购置人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待装修完成交付使用时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C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付使用时间,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的,应以实际交 付时间为准。
三、几个名词概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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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 [2008]152 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 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的规定,有着双重意义,某种意义 上讲,一方终止,则别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
A 实物发生变化,如:
某纳税人将房屋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企业,房屋被拆除了。 B 权利发生变化:
应该主要从合同签订判断,财税 [2006]186 号说的是合同签订日是判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的依据,相反,对出让土地的一方应该是合同签订日终止纳税义 务。权力发生变化,主要是办理相关手续,即:
《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 “合同 ”、 “协议”这些履行了,就是权力发生 变化了。
C 状态发生变化:
状态应该理解为是否改变原状和实物形态,如:
原来的房屋是办公楼,现在变成商场或经营场所了,原来的土地是耕地, 现在变成了撂荒地。
实物、权力、状态发生变化,这三项其中有一项发生了改变,就应当判 定,一方终止,则别一方开始缴纳。
四、几个实务分析
1、企业将部分房屋出租后,是从当月减少按原值计算的房产税,还是从下 月减少?即,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终止纳税义务,也就是从下月减少。
2、纳税人取得政府划拨土地后,在没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前,是否征 收土地使用税?即:
如果实物状态未发生变化,原土地使用者还在耕种或原住户的生产生活都 没有改变,则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房屋实施动迁,或耕地撂荒,或该土地
的实际经营管理都属4/ 5



于被划拨者所有,则发生了纳税义务。
3、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合同,只付一部分款,没办理《土地使用 证》这时是否纳税土地使用税?即:
首先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判定,没有交付时的,依签订合同为准。是 否交款,交多少,办不办证都不是判定依据。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从什么时间确定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即: 要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判定,如果约定到期,开发商并没有交房,则应 从实际交付时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房时间,就不能以签 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判定终止纳税了,就要按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 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终止纳税。具体判定,则应从开发商将住户钥匙交给购房 人时作为终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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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 1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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